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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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常卫科教〔2016〕27号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德安医院、
解放军第102医院:
根据《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常卫科教〔2015〕204号)文件精神,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委职能处室初审、专家评审、委党委会研究、公示等程序,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邢伟等108名同志为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现予公布(详见附件1-4),并就人才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合同管理。由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市卫计委签订培养合同书,实施合同管理。
二、实施动态管理。相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和后备对象按相同的标准实施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成绩落后的按一定的比例淘汰,淘汰的名额由考核成绩位于前列的同层次后备对象和低一层次培养对象递补。
三、严格经费管理。经费资助与年度考核成绩挂钩。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市卫计委资助经费的一定比例匹配;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后备对象、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培养后备对象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培养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要严格按照《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与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社〔2015〕11号、常卫规财〔2015〕17号)、《常州市卫生计生科技教育资助奖励办法》(常卫科教〔2015〕21号〕等文件规定,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希望各有关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各依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加强对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管理、考核和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及实验室建设,重点培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在医教研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医疗卫生可持续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编号:
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
培养合同书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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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养 层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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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课题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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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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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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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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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医疗卫生单位主管
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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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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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六年
共 同 条 款
第一条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丙方,涉及到辖市区培养对象的丙方参与本合同签订)与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顺利完成“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建设任务,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丙三方在合同执行中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二条 任何一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和丙方应根据《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经费核拨与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应由甲方和丙方解决的问题;乙方要严格按本合同履行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任务,每年年末如实将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和丙方。
第三条 乙方必须根据医学重点人才自身特点和《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建立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在技术发展和学术研究上为培养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目标计划和考核指标,并督促计划实施。
第四条 甲方根据《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对培养对象予以资助。乙方按一定比例匹配,匹配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合同中经费预算栏中的“甲方资助金额”和“乙方资助经费”仅为预算经费,甲方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分年度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对象分别制定考核目标和考核细则,会同丙方、乙方实施年度考核,综合培养对象当年度取得的成绩及培养期内成绩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全额下达年度培养资助经费,并上浮年度培养资助经费的20%作为奖励经费;对年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全额下达年度培养资助经费;对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照年度培养资助经费的80%下达资助经费。
第六条 培养周期内对培养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在培养第三年末,甲方和丙方将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绩效中期评估,对考核成绩落后的按一定比例予以淘汰,甲方可视情况将不超过淘汰数的低一层次成绩优秀的培养对象纳入高一层次人才培养。
第七条 甲方明确,培养对象至培养第三年末至少需完成以下业绩: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在SCI(E)收录或中华医学系列杂志论文2篇,中医类培养对象发表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均不少于1篇;主持市厅级课题1项(不含指导性课题)、或以主要完成者(前三名)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含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SCI(E)收录或中华医学系列杂志论文2篇,或北图核心期刊杂志论文3篇,中医类培养对象发表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2篇;主持市卫计委级以上课题(不含指导性课题)1项、或获市新技术引进奖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对未能完成中期绩效且中期评估未淘汰的,甲方可视绩效情况减拨最高不超过50%的第四年基础资助经费。
第八条 甲方明确,培养对象至培养期满至少需完成以下业绩: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SCI(E)收录或中华医学系列杂志论文4篇,中医类培养对象发表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4篇,其中第一作者均不少于2篇;主持市厅级课题2项或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或以副主编以上正式出版专业论著1部,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市级卫生系统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SCI(E)收录或中华医学系列杂志论文3篇,中医类培养对象发表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3篇;主持市厅级课题1项,或以主要完成者(前三名)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含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须为第一完成人)。对未能完成培养期绩效的培养对象,甲方和丙方可视绩效情况减拨50%以上至停拨第五年基础资助经费。
第九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对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培养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经费使用卡,专款专用。甲方年度资助经费中,导师指导经费不超过4%。甲方和丙方有权对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检查,并指定有关部门予以审计。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经甲方或丙方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或丙方可决定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在培养合同期内取得的成果及发表的论文均需标注“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资助”。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持有权属甲乙丙三方共同所有,三方共同决定该成果的应用方式及范围。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按照《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甲、乙、丙各方对技术资料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合同期满,由甲方按《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验收和评估。甲方将对验收与评估结果优秀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如确需要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需与另两方协商,共同签订变更条款或合同,作为合同的正式附件,方可执行。变更或解除后所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原则承担。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调离所在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甲乙丙三方同意。至培养期满5年内因培养对象要求调离出常州市的,乙方负责向培养对象追回甲方已拨资助经费的30%,并退回甲方。
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和通报甲方、丙方,以至贻误完成期限,并造成不良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追回已拨经费,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两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三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乙方如无正常理由不履行合同,或非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应全部退回所拨经费。
第十五条 乙方应加强对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的教育工作。在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科学道德、学术不端,甲方有权将其退出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序列,并由乙方负责并追回全部甲方和丙方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乙方与培养对象要共同制定一份完整的五年培养计划书,具体要求及内容见附件5。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丙方一份、乙方一份、培养对象一份,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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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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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
法人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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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卫生人才
培养工程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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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A座11F
|
邮 编
|
213022
|
电话及传真
|
0519-85682572
|
乙
方
|
单位名称
|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法人代表(签章)
|
|
高层次卫生人才
培养对象
|
|
人才工作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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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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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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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
丙
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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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公章)
年 月 日
|
法人代表(签章)
|
|
高层次卫生人才
培养工程联系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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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对象五年培养计划书
一、主攻方向。须围绕一到两个主攻方向,可分若干领域开展研究计划。
二、主要目标。经过五年培养,围绕主攻方向达到的具体目标,含学术地位、业务发展、人才梯队培养、条件设备、科学研究等具体指标。
三、优势、特色、实用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和掌握1-2项本学科领域省内(领军人才)、市内(拔尖人才)领先技术,并提出具体实施和开展方案、工作量、考核标准。
四、考核指标。围绕主攻目标,提出可以量化和考核的年度和最终考核指标。包括主要业务发展指标、优势、特色、实用技术工作量,学会任职,论文,科研成果,课题,专利,新药证书,论著等。
五、单位培养措施。须列出具体培养措施,包括业务条件改善、人才梯队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出国进修等。
六、研究课题。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预期达到的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研究进度等。
七、经费预算
甲方资助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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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乙方匹配经费
|
万元
|
其他来源经费
|
万元
|
合 计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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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的预算支出科目
|
2016年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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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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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2020年
|
1、国内外进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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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学术交流及出版学术论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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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究项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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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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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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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研究项目经费参照《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测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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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州市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专业
|
1
|
市一院
|
邢 伟
|
医学影像学
|
2
|
市一院
|
罗光华
|
医学检验学
|
3
|
市一院
|
史伟峰
|
医学检验学
|
4
|
市二院
|
倪昕晔
|
放射物理学
|
5
|
市一院
|
刘锦波
|
骨外科学
|
6
|
市一院
|
许贤林
|
泌尿外科学
|
7
|
市二院
|
秦锡虎
|
普通外科学
|
8
|
市一院
|
张汝芝
|
皮肤科学
|
9
|
市肿瘤医院
|
张长松
|
医学检验学
|
10
|
市二院
|
王禹基
|
骨外科学
|
11
|
市二院
|
刘瑞平
|
骨外科学
|
12
|
市二院
|
汤黎明
|
普通外科学
|
13
|
市妇幼保健院
|
虞 斌
|
医学检验学
|
14
|
市一院
|
孙冬林
|
肝胆外科学
|
15
|
市三院
|
王永忠
|
医学检验学
|
16
|
市二院
|
戚春建
|
分子免疫学
|
17
|
市二院
|
张 倩
|
呼吸病学
|
18
|
市二院
|
周先举
|
神经病学
|
19
|
市一院
|
郑 璐
|
基础研究
|
20
|
市一院
|
华 飞
|
内分泌学
|
21
|
市肿瘤医院
|
刘永萍
|
肿瘤学
|
22
|
市一院
|
石亮荣
|
肿瘤学
|
23
|
溧阳中医院
|
潘荣华
|
肾脏病学
|
24
|
市一院
|
顾伟英
|
血液病学
|
25
|
市二院
|
杨明夏
|
呼吸病学
|
26
|
市肿瘤医院
|
周希法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27
|
市二院
|
卢绪章
|
血液病学
|
28
|
市儿童医院
|
屠文娟
|
新生儿科学
|
29
|
市卫生监督所
|
谈立峰
|
预防医学
|
30
|
武进中医院
|
钱卫东
|
中医心内科学
|
31
|
市中医院
|
李淑萍
|
中医妇科学
|
32
|
市中医院
|
蒋 涛
|
骨伤科学
|
33
|
市中医院
|
黎启华
|
中西医结合心内科学
|
附件2:
常州市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后备对象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专业
|
1
|
市一院
|
周 军
|
呼吸病学
|
2
|
市一院
|
江 勇
|
肝胆外科学
|
3
|
市妇幼保健院
|
王淮燕
|
新生儿科学
|
4
|
市肿瘤医院
|
陆忠华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5
|
市中医院
|
李学明
|
中医呼吸病学
|
附件3:
常州市卫生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专业
|
|
1
|
市一院
|
陈陆俊
|
肿瘤免疫学
|
|
2
|
市一院
|
陈 杰
|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
|
3
|
市妇幼保健院
|
江 华
|
妇女保健
|
|
4
|
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
王凤鸣
|
分析免疫、流行病学
|
|
5
|
市一院
|
王苏弘
|
精神病学
|
|
6
|
市一院
|
支 枫
|
分子生物学
|
|
7
|
市二院
|
于静萍
|
放射治疗学
|
|
8
|
市一院
|
陈文华
|
介入放射学
|
|
9
|
市二院
|
贾中芝
|
介入放射学
|
|
10
|
市一院
|
胡 楠
|
临床药学
|
|
11
|
解放军第102医院
|
汪卫华
|
精神病学
|
|
12
|
市一院
|
徐海燕
|
基础研究
|
|
13
|
市二院
|
宁永玲
|
分子免疫学
|
|
14
|
市中医院
|
钱高潮
|
医学检验学
|
|
15
|
市一院
|
陈 荣
|
临床药学
|
|
16
|
市肿瘤医院
|
罗居东
|
肿瘤学
|
|
17
|
市一院
|
季 枚
|
肿瘤学
|
|
18
|
市一院
|
王智刚
|
呼吸病学
|
|
19
|
市一院
|
汪良芝
|
消化病学
|
|
20
|
市一院
|
练学淦
|
神经病学
|
|
21
|
市二院
|
陈卓友
|
神经病学
|
|
22
|
市二院
|
王晓勇
|
消化病学
|
|
23
|
市二院
|
黄译腺
|
神经病学
|
|
24
|
市一院
|
贾 方
|
心血管病学
|
|
25
|
市二院
|
刘同强
|
肾脏病学
|
|
26
|
市一院
|
燕海姣
|
肿瘤学
|
|
27
|
市一院
|
李 翀
|
呼吸病学
|
|
28
|
市儿童医院
|
李红新
|
新生儿科学
|
|
29
|
市二院
|
农鲁明
|
骨外科学
|
|
30
|
市一院
|
丁文鸽
|
骨外科学
|
|
31
|
市一院
|
薛冬
|
泌尿外科学
|
|
32
|
市一院
|
安勇
|
普通外科学
|
|
33
|
市二院
|
周栋
|
骨外科学
|
|
34
|
市一院
|
刘小明
|
皮肤性病学
|
|
35
|
市二院
|
左 立
|
泌尿外科学
|
|
36
|
市一院
|
杨隆秋
|
麻醉学
|
|
37
|
市一院
|
朱 峰
|
普通外科学
|
|
38
|
市三院
|
朱亚青
|
普通外科学
|
|
39
|
市一院
|
范 敏
|
泌尿外科学
|
|
40
|
市一院
|
洪 涛
|
麻醉学
|
|
41
|
市一院
|
陈学敏
|
普通外科学
|
|
42
|
市二院
|
袁 凯
|
胸心外科学
|
|
43
|
市一院
|
郑 亮
|
胸心外科学
|
|
44
|
市一院
|
段云飞
|
普通外科学
|
|
45
|
市一院
|
彭 亚
|
神经外科学
|
|
46
|
市一院
|
冯 锦
|
胃肠外科
|
|
47
|
市中医院
|
陈俭波
|
中医骨伤科学
|
|
48
|
市中医院
|
卞廷松
|
男科学
|
|
49
|
市中医院
|
高 益
|
中医骨伤科学
|
|
50
|
溧阳中医院
|
黄赛忠
|
中医内科学(中医脑病)
|
|
51
|
市中医院
|
徐传花
|
中医妇科学
|
|
52
|
武进人民医院
|
李 勇
|
心血管病学
|
|
53
|
金坛第二人民医院
|
王建强
|
重症医学
|
|
54
|
武进人民医院
|
陆文斌
|
肿瘤学
|
|
55
|
溧阳人民医院
|
钱志宏
|
心血管病学
|
|
56
|
武进人民医院
|
史红雷
|
泌尿外科学
|
|
57
|
武进人民医院
|
王 强
|
胸心外科学
|
|
58
|
金坛人民医院
|
王 荣
|
泌尿外科学
|
|
59
|
武进人民医院
|
石红建
|
介入放射学
|
|
60
|
武进人民医院
|
楚 鹰
|
医学检验学
|
|
|
|
|
|
附件4:
常州市卫生拔尖人才培养后备对象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专业
|
1
|
市一院
|
蔡辉华
|
普通外科学
|
2
|
市一院
|
秦华平
|
神经外科学
|
3
|
市妇幼保健院
|
王慧艳
|
妇产科学
|
4
|
市二院
|
晁红颖
|
血液病学
|
5
|
市一院
|
朱 滨
|
重症医学
|
6
|
市二院
|
曹 音
|
神经病学
|
7
|
市七院
|
张子洲
|
呼吸病学
|
8
|
市妇幼保健院
|
陈 莉
|
生殖医学
|
9
|
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
周建波
|
传染病学
|
10
|
市德安医院
|
舒京平
|
精神病学
|